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等八部法律的決定
發布時間:2019-07-11
(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)
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:
一、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作出修改
將第八條修改為: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“(一)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;
“(二)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,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;
“(三)需要拆遷的,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;
“(四)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;
“(五)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、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;
“(六)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。
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,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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